提纲
一、对农民基本经济权利的普遍严重侵害,是导致大饥荒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对农民劳动权利的普遍严重侵害
三、对农民土地等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严重侵害
四、对农民自主交换权利的严重侵害
五、农民基本经济权利遭受侵害和剥夺,为农村各类运动的发生铺平了道路
六、农民对经济权利遭受侵害、剥夺的无奈
七、饿死人的具体情形
八、持续的政策错误造成持续的灾难
九、农民基本经济权利的改善促使大饥荒结束
在人们庆祝建国60周年之际,各类庆祝活动激情上演,而发生在50年前的大饥荒似乎完全被人们遗忘。实际上一个民族更应该从自己的苦难史中汲取经验教训,对整个民族所遭受的苦难的原因进行深刻反省,以努力使民族的类似悲剧不再重演。因此发生在50年前的大饥荒,应该更值得我们纪念。
1958年至1961年、甚至到1962年,发生了全国性大饥荒,大批民众因此死亡。人们习惯于称呼那段历史为“三年自然灾害”,尽管它前后历时超过三年,而且也并非自然灾害。1958年一实行人民公社,问题就暴露了出来。1958年12月8日,江苏省委就发出“安排社员冬季生活的紧急指示”[1]江阴县委在相关决定中就当时所遭到的困难没有明确说明,但省委下发紧急指示,无疑社员生活应该是出了问题。饥荒应该就是从1958年就开始的。而在饥荒的末期,一些地方政策调整的滞后,饥荒也就延长了,1962年全国人口仍然负增长就说明了这一点。“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出在信阳,饿死人信阳也是第一。信阳地区的非正常死亡数,如今官方公布的是五十万,但这与各县分别披露的数字不符合。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第一个人民公社河南遂平县查岈山人民公社饿死了四千人,六个县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已经接近了五十万人,而在信阳地区,这样的县、市还有九个。长江北边的江都县,就在这个富庶的水乡,三年间饿死了三万八千四百人。江苏北面的高邮县,饿死了三万七千多人,其中一万七千多是儿童。全国到处都饿死了人,哪个省都不例外。”[2]“ 全国一九五九年人口增长率为负百分之二点四;一九六O年为负百分之四点七;一九六一年为负百分之五点二;一九六二年为负百分之三点八。”[3]“一九九三年,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办的学术刊物《社会》刊登了一篇金辉的《三年自然灾害备忘录》,公布了以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依据分析的结果:‘仅仅中国农村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就可能达四千零四十万人’。一九九六年英国记者贝克出版的《饿鬼》这本书里说,中国当时‘至少有三千万人饥饿致死’。”[2]“最令人惊讶的是,甚至在死亡率上升的1959年,中国的粮食输出,竟然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4157.5千吨)[4]
粮食的进口和出口(1952—1965) (千吨)
年 出口 进口 净出口 |
1952 1528.8 .1 1528.7 1953 1826.2 14.6 1811.6 1954 1711.0 30.0 1681.0 1955 2233.4 182.2 2051.2 1956 2651.2 149.2 2502.0 1957 2092.6 166.8 1925.8 1958 2883.4 223.5 2659.9 1959 4159.5 2.0 4155.5 1960 2720.4 66.3 2654.1 1961 1355.0 5809.7 -4454.7 1962 1030.9 4923.0 -3892.1 1963 1490.1 5952.0 -4461.9 1964 1820.8 6570.1 -4749.3 1965 2416.5 6405.2 —3988.7 |
[进出口量均按未去壳粮(即“原重”)计算]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3)》,第422、438页
当时江阴县的粮食等的短缺要明显轻于全国的平均程度,这要感谢当时江阴县一些领导对错误政策的执行有所保留,在1959年,江阴县依然在人民公社中实行“三包一奖制”,就是包产包本包工和超产奖励制度[5]。江阴的领导通过调查,实事求是地反映当时存在的困难。“全县559个大队排队,能吃到小熟的有454个,吃到大熟的有105个。”[6]没有瞒报江阴县粮食1961年严重减产的情况,从而减少了国家对江阴粮食的征购量。[7]并且江阴政策调整的快,饥荒结束的相对早些。江阴县1958年—1961年间人口增长率降低,而且1960年人口罕见地减少,从1959年总人口712286人减少到1960年的709649人,[8]这些说明江阴县不可能在全国性大饥荒中幸免。
一、对农民基本经济权利的普遍严重侵害,是导致大饥荒发生的根本原因
发生持续多年的大饥荒,无疑是由于连续的全国性的粮食以及农副产品的严重短缺所造成的。而无数事实证明:连续的粮食和农副产品大幅度减产、短缺,是由于连续的农村政策错误所造成的,并不是由于所谓的“天灾”,而是人祸。这再次应验了我们的古训:“天作孽,犹可违;自做孽,不可活。”中国农村政策的错误由来已久,实际从解放初的1951年在全国农村推行生产合作社就开始了,到1958年在农村全面建立人民公社,这种错误也就达到了最严重的程度。“人民公社不仅是一种农业性的经济组织,而且还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社会组织。它组织规模相当于原来农业社的27倍”,“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农民“统一生产,集中劳动,统一核算,统一分配。”[9]在人民公社这一组织中农民完全失去了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自主交换自己收获物的权利以及自主劳动的权利。总之,农民最重要的经济权利几乎丧失殆尽。随之而来的就是粮食等的大幅度歉收、人力物力的巨大损失,大饥荒因此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而这一切就是对农民基本经济权利彻底侵害、剥夺的结果。
二、对农民劳动权利的普遍严重侵害
劳动权利是农民的最基本经济权利之一,严重侵害广大农民的劳动权是造成大饥荒的重要原因。实行人民公社后,农民不能自主地从事农业生产,不能自主地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劳动;使用农民劳动的权利被收归了公社、县甚至中央所有。中央发出的号召,全国农村都必须响应。这就为以“运动”方式,大规模地使用劳动力铺平了道路。什么水利大跃进、大炼钢铁、大规模平整土地,无一不搞人海战术,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大规模劳动比比皆是,从而直接造成了巨大的劳动力浪费。
大跃进时期的农民
照片来源:《图解真相——看图识毛》,良民兼顺民, 文章提交者:良民兼顺民 加帖在 史海钩沉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江阴县大规模地平调劳动力,浪费劳动,以水利建设、水利大跃进中,所发生的情况较为典型。如江阴1958年冬季开始的水利建设,“全县30万搞农业的劳动力中,有17万劳力和绝大部分的干部集中到水利上,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后方兵力空虚,影响了三麦田间管理和春耕备耕工作。”一大半的农业劳动力搞水利工程长达半年之久,必然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直接导致粮食大幅度减产。“江阴县云亭公社派出2400个劳力到离公社三十里的东横河搞水利,半年后,才相继撤回,使全社有4500余亩三麦没有很好加追肥,平均亩产只有134斤,而且备耕工作跟不上去,使水稻产量也受到一定的影响。”[10]
集中了大量劳力建设的大型水利工程居然无法发挥正常的灌溉作用。“三官公社1958年和1959年集中力量搞了东横河的大型水利,把6万个土方的小型水利挤掉了,由于打乱了灌溉系统,致使1959年和1960年有5000余亩水稻遭受了干旱威胁,平均每亩减产150斤左右。”
大搞水利,反而荒废了大量良田。“拓宽新沟河、桃花港和白屈港三条河流,搞得半途而废,使787亩良田白白地浪费掉,而且挖得高一块,低一块,反而影响了水利灌溉。” [10]
农民无法在大规模的低效率的劳动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必然对农民个人生活和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1958年我们组织了一万个劳动力到北国公社支援秋种,1959年算旧帐时既算不清,也算不起,只好向每个支援单位送一面‘感谢你们无私援助’的锦旗,就算了事。1960年夏季,我们又在中兴、德积等公社召集了近2000劳力到60里外的璜土公社支援夏种,这些劳力往返了整整两天,在露天宿了一夜,长途行军跑坏了三只牛脚,回来时还因失足落水淹死了一个社员,这些劳力支援中所得的工资还抵不上路费和吃饭(开销)。而且还吃力不讨好,两头有意见。支援的公社说:‘我们丢了自己的工作长途支援,结果把所得工资全部抵上后还赔了200元钱。’而被支援的公社说:‘你们来支援我们,使晚稻早播了,结果普遍遭受虫害,产量还不如晚播的好,我们不需要这样的支援。’”[10]
劳动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基本经济权利之一,农民自主劳动权利被剥夺,必然严重危害农民的根本利益,破坏农业生产。
三、对农民土地等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严重侵害
解放后不久,经过土改,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但没过几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就被剥夺了,以至于现在很少有人知道中国的农民曾经在解放初拥有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在土改中取得土地所有权,但不久他们的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就逐步失去,到最后完全丧失。1951年底中央号召在农村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要求农民以土地入股,“统一使用土地,合理使用工具,共同劳动,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这样农民的土地、生产资料私有权只是名义上的了,因为农民已经失去了自主在土地上生产并取得收益的权利。生产什么,如何分配,都不是农民自己能左右的了。农民由此几乎失去了最重要的权利—土地、生产资料所有权。“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作了如下要求:‘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蓄、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11]这样1956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就被完全取消了。
从1958年开始普遍实行人民公社后,原本属于较小集体的土地生产资料所有权,进一步划归更大的集体—公社所有。“凡属农业社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水利设施、积肥设备、副业设施、仓房、厂房等各种生产资料,以及各种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财产,一律归人民公社所有。”“农业社集体耕种的土地和社员饲料田,全部转为公社所有。”[12]这打乱了原有的农村经济关系,立即就对当时农村的粮食和农副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公社化后,收回自留地,取消饲料地,大批母猪、肉猪小猪集中。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责任制度未建立,当时又逢严冬腊月,结果(生猪)死亡甚大,不到半年,饿死、冻死、病死、咬死的猪就达两百多只以上。”[13]
农民的各项权利实际是紧密相连的,对农民财产权、劳动权的侵害往往交织在一起。“三官公社根据县委的指示精神,共计平调了九个山头,计20000多亩旱田和240多亩水田,公社要搞这么大的摊子,就平调了2000个劳动力进林场,还动员了6000多劳力六次上山整地。随着土地和劳力的变动,大、小队的体制动了五、六次,干部调动像走马灯……干群人心浮动,无心生产。1958年以来生产直线下降,社员收入年年减少,把好地方搞坏了。群众反映:‘一阵龙卷风,刮乱了干部,刮荒了良田,刮空了大队,刮穷了社员,再刮下去,连饭也吃不上了’”。“群众抵制共产风,干部就用强迫命令来保证。” [10]
在人民公社运动中,原本更小的集体所有权被无偿转为更大的集体所有,农民自留地被取消,农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从而加剧了粮食和农副产品的短缺。大饥荒的阴影像魔鬼一样,开始悄悄地笼罩中国大地。
四、对农民自主交换权利的严重侵害
对农民自由交换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从解放后不久就开始了。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定》,文中明确规定:“(一)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的政策;(二)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亦即是实行适量的粮食定量配售的政策;(三)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理,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国家实行粮食等的统购统销政策后,农民的最重要的劳动收获物的自由交换权利被剥夺了,但这时农民还可以从事一些农副产品的自由交换。1958年开始实行人民公社后,“废除自留地、自养牲口、自营果树等”[9]农民原本可以自主经营、自主销售农副产品的权利也被剥夺了。至此,农民的自由交换权利受到了空前全面的剥夺和侵害。大饥荒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剥夺农民的粮食和农副产品的自由交换权利,必然打击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必然要减少供给,从而加剧粮食以及农副产品的短缺。因此,剥夺农民粮食、农副产品的自主交换权利,应该是造成大饥荒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这本身就是对农民根本利益的严重侵害。根据一定核算方法,农民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油料,即使所留的口粮不足以满足自己的温饱,也必须如数上缴。当时有的人说,“‘统购像东洋人扫荡一样,一扫光’;北国二社主任钱汉林说:‘470斤粮食不要了,用机枪把我们扫扫杀吧!’并说:‘封建的时候农民头上压5佰斤,现在压1千斤,还吃得消?’从粮食统购政策牵到产量问题,说:‘区委县委都不实事求是,报喜不报忧’,责问县委707斤产量是从那里来的,要立即做出答复。 ”[14]
农民失去了对自己劳动成果—粮食等的自主交换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大饥荒对农民的伤害,因为农民即使粮食不够自己吃,也要被迫上缴。曾任中央委员会书记处书记的陈丕显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回福建家乡。他的一位乡亲—陈从明“便一五一十地诉说起来:去年发大水又下冰雹,粮食减产,可是公社却向上级浮夸说粮食跨《纲要》,并按《纲要》的指标来征购。我们完成征购任务之后,就没有多少粮食了。现在饭吃不饱,靠挖野菜充饥,许多人得了浮肿病,射山村已饿死了十多个人。公社领导只顾扛红旗争先进,不顾群众肚皮,不管群众死活。说着又指着我说:‘春分,你当那么大的官,究竟知道不知道群众没有饭吃呀?我们实在想不通,为什么会弄成这个样子啊!’”[15]
农民一方面被剥夺了自主出售收获物的权利,同时也被剥夺了自主选择、自主购买生活以及生产资料的权利。江阴县自1958年以来,农民被迫购买指定销售部门供给的商品,“三年来商业部门出售的失效、无效土农药、土化肥向农民剥夺了11万元。”[16]
自主交换权利是农民的最重要的经济权利之一。危害农民的自主交换权利必然危害农民根本利益,破坏农业生产。当农民几乎所有最重要的经济权利:劳动权利、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自主交换权利都受到严重侵害、甚至遭受剥夺时,大饥荒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我们从中吸取到的珍贵历史经验就是,全面保护农民所有重要的经济权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我们要远离大饥荒,我们就必须要遵循上述准则。
五、农民基本经济权利遭受侵害和剥夺,为农村各类运动的发生铺平了道路
解放后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就逐步遭受侵害,到人民公社的建立时,这种侵害达到了最严重的程度。农村的各类运动,如兴修水利等在人民公社成立前就出现了,人民公社的出现为农村各类运动的发生,营造了更为有利的土壤。1958年在农村广泛建立起人民公社后,县级政权以及人民公社对农村的人、财、物拥有了无可置疑的调度权利,人民公社具体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农村的各项经济活动。农民几乎完全失去了自主经营、自主收入权;甚至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吃饭的权利一度都被剥夺了,农民只能吃集体食堂。在这种情况下,伴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全民大炼钢铁”以及“一平,二调”等运动以前所未有的手段和规模出现了,结果给工农业生产带来前所未有的严重破坏。
1958年中央要求钢铁产量翻一番。“为了实现钢铁产量翻番的目
照片来源:岁月.人生论坛
标,1958年9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立即行动起来,完成把钢产量翻一番的伟大任务》的社论,号召‘全党、全民行动起来,鼓足干劲,苦战四个月。’”“全国广大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和城市居民纷纷响应号召,在极短的时间里掀起了一个空前规模的‘全民大炼钢铁运动。’”“在1960年上半年新的‘大跃进’中,钢铁生产仍占有突出地位。”全民大炼钢铁运动持续了三年,几乎贯穿了大饥荒的整个过程,造成巨大损失。“在1108万吨的钢铁产量中,不合格钢材就有308万吨,占27.8%;在1369万吨生铁产量中,土铁达416万吨,占30.4%。由于绝大多数的土钢土铁质量差,含硫量高,大大超过国家标准,难以加工使用。”“砸掉了大量铁锅铁器,破坏了矿产和森林资源以及生态环境,影响了人民生活”“因大炼钢铁占用农村劳力过多,且都是壮劳力,结果导致1958年丰产不丰收,大批粮食、棉花无人收割……”[17]江阴县1958年人口69万4千,其中就有5万余人参加大炼钢铁“澄江镇五大队有个工人说:我们大队炉子建了278立方米,工人来了2102个,看上去是威风凛凛,可是平均一天只能出铁400斤。”平均一天一个工人生产的铁还不到半斤。[18]
伴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从1958年秋开始严重侵害农民财产权、劳动权的“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盛行,结果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1958年9月以后到59年3月之前的半年时间里,那时大搞深翻、大兴水利、大炼钢铁,普遍提倡生活集体化、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全面实行大兵团作战和吃饭不要钱,物资、劳力不分你我,乱拨乱调。那时侯平调最多的是劳动力、房子、树木和建筑器材。”“1959年冬和60年上半年,恢复和发展公共食堂、大力发展社有经济,大建猪舍,发展集体养猪事业,大搞插秧机等工具改革……这期间平调的项目,集中地反映在把队办企业收为公社所有,占用民房、土地和家具物料。”[19]“在刮共产风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是比较恶劣的,一命令,二摊派,三威胁,四欺骗,五抄家,采取强迫命令的办法,使群众拿出东西来。”公社为了建大会堂,派人拆屋。“哭的哭,喊的喊,谁也阻挡不了拆屋队的行动。”[20]“由于一平二调,带来了三个后果:(1)破坏了生产力……(2)由于钱是剥夺来的,使用起来不讲成本核算,浪费损失的现象很严重……(3)社员经济收入水平下降……”[16]
各类运动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对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破坏,这直接导致了大饥荒的发生,而这一切根源于对国民基本经济权利尤其是对农民基本经济权利的剥夺和侵害。
六、农民对经济权利遭受侵害、剥夺的无奈
一般来说,没有谁会甘愿主动放弃权利,尤其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经济权利,农民更不会甘愿放弃。他们的劳动、财产、交换权利等基本经济权利受到侵害和剥夺,有一个逐步的过程,到建立人民公社,农民所受到的权利侵害和剥夺就达到了顶峰。农民只能被迫接受,无奈地面对。任何抗拒都是徒劳的,而且几乎会立即遭到更严厉的惩罚;即使不抗拒有时也难免遭受惩罚,当时农民权利遭受侵害程度有多么严重,由此可见一斑。“阎的信中反映干部强迫命令的情况:方家公社胜利管区去冬在收购棉、粮、废铁时,将群众集合在出工之前,强令群众交出家里的钥匙,群众下地后,干部挨家搜查,将群众家里的粮、棉、铁器一律拿走。这个公社今年由于未完成春耕生产任务和夏粮征购任务,遭到罚跪、挨打、扣押反省的干部有31人,其中,新民管区60%的小队长挨打被斗。基层干部打群众的情况也相当严重。”[21]
人民公社被要求“‘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劳动纪律化’造成了瞎指和强迫命令。县委书记张国忠要求每亩山药必须达到5万棵以上,达不到者受惩罚。有的社员觉得这样太密,又不敢抵制,只好在地头密植,在地中间按正常密度种植。被张国忠发现后,五个小队长被绑在树上接受现场斗争,喝骂、拳打、脚踢,然后送到监狱劳动改造。一个叫高老先的小队长,劳改3个月就死了。1958年8月和10月,张国忠搞了两次捕人高潮,县乡村三级都成立劳改队,下达捕人指标,限期完成。1958年,全县共捕4643人,其中,一些人死在劳改队里。”[22]
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受到了最严重的侵害和剥夺,他们的基本人身权利也遭到了最严重的侵害,生存权利都无法受到保障。人权本来就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当人的某一项权利受到侵害,他的其他权利也必然面临侵害。之所以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甚至生存权利受到侵害和剥夺,在于他们没有政治权利。他们没有权利通过选举组建服务于他们意志的政府,他们完全被排除在政策制定过程之外,他们无法在决定他们根本利益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发挥影响力;官僚体制的所有官员都是自上而下任命的,他们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完全听命于上级。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民成为大饥荒的最大受害者。
七、饿死人的具体情形
大饥荒饿死的人大多是农民,农民种粮却没粮食吃,这真是农民的悲哀。
“‘人祸’蔓延,饿殍遍地。我的家乡四川荥经县,三年饥荒中,饿死三万四千多人(官方县志所记),几乎占全县人口的半数。五八年荥经总人口是六万三千七百一十七人(荥经县志:“人口变动”)一九六二年,总人口降至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人(同上)。五九年下半年,村里每天都在饿死人。有的走着,突然坐下地,就再也站不起来了;有的靠着土坎,像是小息;有的扶着木棍,像是站着,其实已经死了。野狗把无人认领的尸体拖来拖去,活着的人,像行尸走肉,除了饥饿的眼光渴求着食物,都已经死了。上面指示,不准说饿,只能说病;不准报饿死,只能报病死。医院里挤满了浮泡脸胖的“病人”,“病人”们进了医院,就很少有再走出医院。” [23]
“到1959年底,连稀饭也没有了,完全断粮了,人们才彻底醒悟过来,惊慌起来,纷纷奔向田间地头,沟边河沿,坟地沙滩,有的捡经霜的苕藤烂根,有的扯米汤蒿水芹菜,有的剥枇杷树皮,有的捉鱼虾螃蟹,总之,见吃就寻,见吃就找,寻来找去,终非能长久维持,于是,在这断粮的几月里中,村里就开始死人了——死那些很本分的,食量大的人了;死那些老弱幼小了。” [24]
大跃进时期
“据原安徽省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凤阳工作组组长陈振亚1961年2月1日的《关于凤阳问题的报告》,1959年和1960两年,共饿死60245人, 占农村人口的17.7%。其中,武店公社,原有53759人,饿死14285人 ,占26.6%,这个公社半井大队原有4100人,饿去1627人,占39.7%,大庙公社夏黄庄原有70人,死亡48人,占68.6%。全县死绝8404户,占总户数的3.4%。死、跑而空的村庄27个。武店公社凤淮大队李嘴庄20户,死绝4户。小溪河公社饿死14072人,占26.9%。宋集公社原有4743人,饿死 1139人,占24.2%。大庙公社夏黄庄原有70人,饿死48人,占68.6%。全县死绝的有2404户,占总户数 的3.4%。饿死和外跑而空无一人的村庄27个。”[25]
“过度饥饿使人失去理性,暴露出动物的残忍。在大饥荒期间的四川省,有记录的人吃人事件有多起。
大邑安仁九管区社员刘元芳,女,30岁,于1960年4月23日把亲生女(李水清,8岁),儿(李永安,9岁),用牛绳子拉到安仁观音堂清水河淹死。据刘元芳自己说,由于这两个孩子偷社上豌豆角二斤五两,被发现,当天中午事务长即扣了刘元芳母子三人的饭。刘元芳提出她下午要耕田使牛,只给了她一人四两米,两个孩子没吃。下午这两个孩子又去偷了附近鸭棚子的米二斤,又被捉住,第二天中队长×××打了刘元芳两耳光,吐刘的口水,要刘把米退出来,刘没法,将饭票退出。因此,想到做了活,吃不到饭,做活路完不成任务,又要挨斗争,所以就下了这个毒心,把孩子整死。
灌县蒲阳公社八管区三队潘素华,女,41岁, 1960年3月16日晚,其夫唐前武落水淹死,次日晨被发觉,当晚潘素华以假悲之情,叫社员埋浅点,回家后将菜刀磨得锋快,当晚乘夜静更深,带上锄头、菜刀、背蔸等物,把坟墓挖开,将头、四肢砍下,并挖取肚腹及全部上躯扛回家中煮熟自食外,还假以熊骨出售,以1.5元一斤,共卖了11.75斤。这事被食堂事务长黄荣太发现,并在她家中查出手、残躯及肠、骨等。灌县崇义公社三管区二队富裕中农周玉光,女,39岁。1960年3月16日下午将该队杜之田已死两天的小孩(两岁多)从埋处挖出,砍去头部、四肢并将肚腹挖出丢在河里,将身拿回家煮吃。灌县崇义公社第三管理区周裕光,39岁,解放后工作积极,曾被选为妇女代表。3月16日下午,她将该队杜之田已死两天的小孩.(两岁多)从埋处挖出来,砍去头部、四肢,将肚肠挖出丢在河里,将身子拿回家煮吃。”[26] 大饥荒留给我们后人的教训太深刻了,翻看那一段历史,不忍卒读。
刘家远案被捕后县公安局与公社派出所破案后拍摄罪证照片:大饥荒时的吃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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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续的政策错误造成持续的灾难
1958年开始的连年大饥荒,之所以能持续多年,在于连续的、更进一步的重大政策的错误。如果最初导致饥荒的错误政策能及时得到纠正,那么饥荒就不会持续多年。1960年通过侵害、剥夺农村小集体、社员个人的财产权利,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是一系列错误的典型代表。发展集体经济就是发展归公社、大队、小队所有的经济,当时这主要是通过强行变更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来实现的。发展公社所有的经济处于最优先的地位,而仅存的一些农副业社员个体经济首当其冲受到打击。将本属于大队、小队的集体财产无偿地划归公社管理 ,将本属于个人的财产无偿地划归大队、小队所有,严重侵害农村社员、生产队和大队的财产权,这立即就造成了农业生产的严重混乱和巨大损失。
1958年,甘肃武威某农场的孩子们
照片来源:《解真相——看图识毛》,良民兼顺民,文章提交者:LXC1 加帖在 史海钩沉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我们又发了一个‘关于当前人民公社中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草案’。规定了:凡是两个以上大队合有的水面和一个小队范围内大片的整块水面归公社经营;适宜于公社经营的大片林木果园,归公社经营;……全县64个社办直属‘场头’,绝大部分都是在我们规划下达后用平调的办法建立起来的,大队收入较好的经济林木、水面鱼塘、队办企业几乎全部收归公社经营。这股共产风,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大队的经济收入,而且严重挫伤了干群的积极性,直接地破坏了生产。有的地方(这样的做法)已成为逐年减产的根本原因。周庄公社为了发展社有经济,把各大队种植的玫瑰花全部集中到直属林场,大队舍不得把‘摇钱树’送给公社,就下狠心把花枝砍掉,只留下根子,明年新枝生出来,他们怕被公社发觉,又只好(将根)砍掉,使这个经济价值很高的玫瑰花,白白地受到损失。”;大新公社在接到有关文件后,“不分跨不跨队,把全社1350亩水面全部收回公社经营,把社员的570亩竹园宣布一律归大、小队所有。这么一来,下面就先下手为强,大、小队干部把1350亩河面的鱼,不分大小,全部捉光;社员把570亩竹园的大竹子全部砍光,竹笋长一只,挖一只,群众反映:‘一阵歪风吹倒了满园竹,刮光了满池鱼’。”[10]
错误的农村政策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从而造成大饥荒持续多年。僵化的体制无法对民众的疾苦做出快速的正确反映,无法对错误的政策做出及时的修正。发生在50年前的大饥荒留给我们后人要思考的东西还有很多。
九、农民基本经济权利的改善促使大饥荒结束
长期、普遍、严重地侵害农民的财产权、自由交换权以及劳动权等基本经济权利,是造成三年全国大饥荒的根本原因;公社甚至更高的组织侵害生产队、大队的权利,可以归结为侵害农民的权利。这种侵害从实行农村统购统销以及农村合作社就开始了,到1958年全面实行人民公社后,这种侵害达到了最严重的程度,结果就发生了大饥荒。发生这样的大饥荒有它的必然性,产生它的原因可以说由来已久。那么大饥荒又是如何结束的呢?
大饥荒结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从1961年开始,国家对农村政策做了重要调整,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1961年3月)中,明确了对公社所属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小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另外允许社员个人拥有自留地,可以经营某些家庭副业,可以拥有一部分的家庭副业产品的自由交易权等等。尽管这对农民基本经济权利的承认和保护还相当有限,但对于将农村混乱的经济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恢复起来,起到了关键作用。
农村开始退赔原来无偿强制平调的社员财产,制止了共产风;解散了农村食堂。夏港公社长江大队“1958年以后,全大队办的12个食堂,经过社员群众讨论,都全部解散了。有361户重新回到自己家里做饭,有1608个社员重新回到自己家里吃饭。实行了社员口粮一次分配到户或分期分到户的办法。”;“划足了自留田,下放了老母猪。”;“社员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出勤足,工效高,质量好。”[27]
对农民基本经济权利的侵害稍微有所减弱,立即就对当时的农业生产带来了明显有益的变化。可见保护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具有怎样的重要作用。
另外江阴部分农村从1961年起开始,自发地对1958年以来的一些做法进行变革,实行了包产到户。江阴农村某大队支部书记说,“‘包产到户,包工到户,是社员的呼声,大势所趋,迟早要实现,不如早点搞好。’;社员说:‘猪到户有大猪,田到户,有旺稻’,因此他们把全队100多亩桑田和80多亩降田、十边全部实行包产到户。”;“还有少数生产队在搞分田分地,出租土地。”一位大队书记说:“出租土地,一举两得,社员有好处,大队又实惠”。[28]1961年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中,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要划分临时的或者固定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季节的或者小段的包工”,条例中并没有允许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和出租土地的条文。江阴农民自发地对1958年以来不合理的生产关系的改变,对当时地方农业生产的恢复无疑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农民经济权利状况的些许改善,就促使大饥荒结束了,尽管在计划体制下农村经济依然缺少活力,粮食和农副产品短缺依旧,但短缺的程度减轻了,人们不再面临因饥饿而带来的死亡威胁。
严重侵害和剥夺农民基本经济权利曾导致大饥荒的发生,这一深刻历史教训警示我们:必须全面保护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既保护农民的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和自主交换权利。要全面保护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根本上就是要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如果农民的政治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如果农民完全被排除在各级地方官员的选任过程之外,那么农民必然被排除在与农民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执行过程之外,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就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农民拥有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对于保护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至关重要。只有农民的政治权利受到充分保护,农民的经济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尽管改革已经历时30载,但农民依然没有政治权利,因此,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也远没有得到充分保护。50年前大饥荒的阴影,仿佛依旧在徘徊。
主要参考资料:
[1]“中共江阴县委关于贯彻执行省委‘安排社员冬季生活的紧急指示’” ,中共江阴县委办公室,1958年12月11日
[2]2005年11月争鸣杂志
[3]“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总数解密” ,宋伟
[4]《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第417页,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考尔主编,1990年6月第1版
[5]“季部长关于整社工作做法的报告”,中共江阴县委办公室档案,1959年2月15日
[6]“中共江阴县委关于安排社员生活情况的报告” ,中共江阴县委办公室,1960年3月14日
[7]“三级干部会议讲话提纲(初稿)” ,第14页,中共江阴县委办公室档案,1961年底
[8]《江苏省江阴县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汇编》,江苏省江阴县人口普查办公室,1983年12月
[9]“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149页,有林等主编,1993年12月第1版
[10]《中共江阴县委三年来领导工作的主要问题》,江阴县委 ,1961年
[11]《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胡穗著,2007年12月第1版
[12]“中共江阴县委关于开办人民公社规划(草案)”,1958年9月1日
[13]“关于养猪问题”,1961年5月5日
[14]“中共江阴县委关于一届二次党代表大会预备鸣放阶段小结”,1958年1月24日,中共江苏省江阴县委员会
[15]陈丕显回忆录
[16]“有关资料”,中共江阴县委办公室档案,1961年
[17]“全民大炼钢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 》,第154页
[18]“中共江阴县委关于钢铁战士跃进大会的报告” ,中共江阴县委办公室,1958年11月14日
[19]“江阴县各公社两年来一平二调的情况资料”,中共江阴县委办公室档案,1960年11 月17日
[20]“月城公社一平二调共产风的情况”,县委月城公社整风整社试点工作组,1960年11 月17日
[21] “大饥荒中的四川”,文章提交者:盐河人家 加帖在 史海钩沉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22]“大跃进期间河北大饥荒”,文章提交者:盐河人家 加帖在 史海钩沉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23] “三年大饥荒:5个村庄调查/回忆”,祭一九五九年饿死的父亲和同胞 长 虹(石章辉)
[24] “口述历史:三年大饥荒中的四川崇庆县”,何家坝,作者: 何学嘉(四川崇庆县中学语文教师,已退休)
[25]“大饥荒中的安徽”,文章提交者:盐河人家 加帖在 史海钩沉 【凯迪网络】
[26]同[21]
[27]、《关于长江大队贯彻十二条、六十条以后的变化情况》,江阴县委办公室,1961年9月26日
[28]《江阴县干部和群众思想动态》,1962年1月4日
顾君卓 2009-9-30